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消防安全是学校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学校安全整体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学校执行全员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二级单位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全体师生员工应当按要求积极参与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掌握相应技能。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和器材、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学校或者学校授权的消防工作机构依法履行对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生产经营等各单位及在学校开展工作、学习、生活、施工、经营、过往等各项活动的全体人员,在学校开展上述活动的校外单位(以下简称“校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其分管工作和消防安全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第十条学校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单位分管消防安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各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相关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等相关手续;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二级单位和校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设立防火安全员;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落实全员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进行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校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自主负责本单位驻校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校内主管、审批或引进单位对相关校外单位负有监管责任,双方在签订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校外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外,学工处等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学生所在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生公寓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学生公寓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建立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三)加强学生公寓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四)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疏散学生和组织扑救。
(五)其他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徐州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等学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危化品仓库、实验室、学生公寓、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超市、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充电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档案馆、非遗馆;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单位;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公共教学服务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者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重点单位(部位)的主管单位(学校二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向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办审批手续,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学校及二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在校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等活动的消防安全由校内建设单位负责,校内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参加。
校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安全协议,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校内建设单位和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合格报告需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八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公寓。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公寓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公寓严禁存放或者使用电热器具和炊具,严禁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危险品,严禁吸烟、使用明火,严禁私接电线、网线,严禁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瓶进入楼宇、“飞线”充电,严禁堆放废纸、纸箱、废塑料、衣物等物品,严禁无人值守用电。
第十九条学生公寓、教室、会堂、计算机房、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或存放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实行 24 小时双人双岗值班。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二级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二级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办审批手续,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落实现场监管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校内禁止出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学校授权的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在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若为单位承租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执行。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报警、报告保卫处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人员,迅速扑救初起火灾。
学校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六条学校、各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内容应当详实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各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安排专人保管、备查。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七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和各职能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本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检查,按照上级和学校部署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二级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填发整改函或整改通知单等。
第二十九条学校二级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责任网格区域的消防安全检查,并按照学校和职能部门部署,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分控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学校二级单位应当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每周汇总检查情况,由二级单位留存备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校医院、学生公寓、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学生公寓防火巡查人员对发现的违章行为和违规存放、使用的电器等物品,予以纠正和收缴并登记上报。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学校及二级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及二级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学校二级单位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和各职能部门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三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者停业整改。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校园周边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其他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学校及二级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八条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学生所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2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九条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条下列人员学校应当依法对其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安全员;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一条学校、各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所在二级单位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三条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保卫处应当给予业务指导。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消防经费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学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检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六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学校及本单位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防火分区分隔设施等消防设施。涉及消防水、电、网络等管网线路的修缮和改造按照《徐州工程学院修缮、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学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七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二级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年度绩效考核,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纳入学校荣誉体系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九条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徐州工程学院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徐州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等学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对违反消防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的校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节取消其当年评比推荐、评先评优等资格,当年工作考核不合格,并依法依规进行其他处罚。对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或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的校外单位,监管单位应对其进行处罚;因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或履职不当造成人身、财产、环境等损失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同时追究监管单位责任。
第五十一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校内消防安全事故的调查及责任追究工作。发生由司法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直接介入的消防安全事故,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如未被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事故情节和具体情况,参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消防安全事故责任人为校外人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因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消防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对于拒绝赔偿相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学校有权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前款涉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原《徐州工程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徐工院行发〔2015〕11号)同时废止。
徐州工程学院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