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实训突发事件主要是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学生外出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次生事故等。为有效处置实习实训期间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将防范和处置工作纳入到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的危害,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条 学校成立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
副组长:学生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人
成 员:二级学院院长
二级学院要成立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实习实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领导小组的主要责任
第三条 负责检查各实习实训场所日常安全工作,关注安全情况,提出处理各项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见和具体措施;负责指挥、处理实习实训期间各类安全突发事件;负责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确定事件的性质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
第四条 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工作。每位教师都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结合课程情况对学生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和职业安全教育。其中,外出实习学生必须按照《徐州工程学院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规定》签订《实习实训安全协议》。室外活动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随时注意防范事故发生。
第五条 外出进行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活动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教师在每天、每节实习实训课程开始前要首先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和纪律要求,并在实习实训中做好检查工作,做到警钟长鸣。
第六条 二级学院、教研室及各实习班组要经常开展实践环节的安全教育、检查工作,对可能存在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排查解决。
第七条 全体教师和实践环节指导人员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发现学生存在不安全、不规范、不遵守纪律的行为时,要及时制止。
第八条 实践环节指导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出现脱岗现象。
第五章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响应程序
第九条 应急识别
当下列情况发生时,应判定为应急事故、事件,启动应急机制。包括:火灾、爆炸、食物中毒、溺水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实习人员突发急病、打架、盗窃、聚众打砸抢、实习人员走失、失踪等。
第十条 事件处置
1.特大事件(I级)
发生死亡、特大安全事故、特大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应判定为特大事件。事件发生后:
(1)指导教师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维持秩序,及时了解、汇报事故情况;做好现场信息的收集及现场人员谈话记录、签字等工作。
(2)相关学院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及相关人员应向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一步详细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做好相关人员思想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3)学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研究处置办法,协助相关部门(公安、消防等)做好善后工作。
2.重大事件(II级)
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件、一般刑事案件、较大安全事故、实习人员突发抢救性急病、实习人员失踪等应判定为重大事件。事件发生后:
(1)指导教师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维持秩序,及时了解、汇报事故情况;做好现场信息的收集及现场人员谈话记录、签字等工作。
(2)相关学院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及相关人员应向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一步详细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做好相关人员思想工作,研究处置办法报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3)学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跟踪了解事故情况,协助、指导学院进行应急处置,必要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
3.一般事件(III级)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一般伤害事件、实习人员走失等事件应判定为一般事件。事件发生后:
(1)指导教师要及时了解并向所在学院汇报事故情况,必要时赶赴现场。
(2)相关学院应急处置工作组要跟踪了解事故情况,协助、指导教师进行应急处置,必要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
第六章 调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学生和教师违反《徐州工程学院实习管理规定》,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按照《徐州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行政处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突发事故、事件处置结束后,参与事故、事件处置人员,应如实向法定部门或有关部门陈述所知事实,并配合调查处理。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事故、事件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突发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后,带队教师应编制《突发事故、事件报告》,报送校教务部门或保卫部门。报告应包括:事故事件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纠正预防措施等。
第八章 其它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徐州工程学院学生实习实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徐工院行教〔2008〕3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