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文件
徐工院保发【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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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有效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防范遏制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徐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及《徐州工程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意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各司其责、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是泛指为预防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经营、服务等活动过程中发生人身、财产、环境等事故,以形成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和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具体的安全生产活动是指为预防事故发生所制定的规章制度、采取的技术措施、开展的宣传教育以及组织的监督检查等。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经营、服务等单位(部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本着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工作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
第二章 领导干部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改革发展全局,列入学校目标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教学科研、校园安全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考核与年终考核、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督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议事日程,作为校党委向党委全委会、校长向教代会报告工作的一项内容。书记、校长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安全生产重要事项,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五)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全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专题学习。
(六)领导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七)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升监管能力,打造监管队伍,保障安全生产必须的人员、经费、装备等。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并与学校事业发展保持同步增长。
第六条 学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校领导对全校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学校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学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召开学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三)组织、协调开展师生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及事故现场救援;
(五)组织、协调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指导隐患整改;
(六)组织开展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等工作;
(七)协助学校其他校领导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其他校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分管部门、联系学院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学校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二)组织分管部门、联系学院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部门、联系学院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全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部门、联系学院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每年向党委书记、校长报告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方面履职情况。
(六)积极配合,协调组织开展分管工作范围内各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党政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各二级单位党政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认执行学校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网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单位目标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并严格考核。支持、督促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尤其要加强本单位教学、科研过程中实验室材料、装备,以及实验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3.积极主动为本单位安全生产提供人员、设备、资金、宣传教育、监督等支持保障工作。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协助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对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负责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等。
(三)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第三章 二级单位职责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二级单位是指校内各二级学院(部)、党政机关、直附属单位等。
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各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其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和学校的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接受学校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制定和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完善安全责任制考核、奖惩制度。
(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
(四)为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按相关管理规定,配置安全设施、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依法依规向学校报批本单位拟主办的各类大型比赛、会议、演出、参观、实习等群体性活动。学校审批同意举办后,要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对涉及的重大项目开展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风险评价。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
(九)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和特种岗位操作人员管理。
(十)组织对本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主要指本单位工作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工作室(站)、实验室、储藏室、自习室、计算机房、网络机房、经营用房、教室、学生宿舍、食堂、水泵房、变电站、热交换站、燃气管道(阀)、博物馆、展厅、图书馆(库)、档案馆(室)、药品库、车库、车间、仓库、设备间、强弱电井、体育场馆、建筑工地、装修现场、山林水域以及其他安全重点部位等。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并接受监督管理。
(十一)对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运输、存储、使用和废弃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接受监督管理。
(十二)及时、如实向学校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第十条 各单位开展业务工作时,应优先考虑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各类标准以及学校的相关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开展相关工作。已经开展工作的,必须立即停止。
第十一条 实验、实习、建设施工、修缮维护、装饰装潢、设备购置、危化品采购、实验废弃物处理、群体性活动等涉及安全生产工作审批的事项,各二级单位须依据相关规定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通过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照相关规定,责令停业并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制止涉及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学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提供安全技术、管理服务的,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仍由本单位承担。各单位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仍由本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保证安全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 各单位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各自业务工作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所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所要求的安全知识和工作技能。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必须参加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各单位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并依规享有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的权利。
第五章 督查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与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目标任务书),各单位应与单位内部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十九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机构,要针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督查检查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有问题早发现、有隐患早消除。对于在检查中发现有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执行安全生产制度的领导干部或单位,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机构将有关情况如实及时报校纪委、组织部处理。
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部将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情况纳入对该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年终考核体系,将安全生产督查、评价考核等结果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应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了解其任职期间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一项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处等有关部门,在对校内单位或个人开展评比推荐、评先评优、入党、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薪级调整等工作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当年评比推荐、评先评优、入党、升学、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薪级调整等资格,并将视情节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的服务承包单位,主管单位应对其进行处罚;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履职不当造成人身、财产、环境等损失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同时调查追究主管单位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党政负责人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妨碍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组织整改不力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
(六)对本单位连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七)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形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对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但情节较轻的党政领导干部,由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责令相关责任人说明情况,或作出书面检查。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但不得避重就轻或相互替代。
第二十五条 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环境破坏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且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一)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因下级单位或个人对上级领导指令阳奉阴违,采取隐瞒、藏匿等不正当手段恶意逃避监管,擅自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二十八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细则第二章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学校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现本细则规定应当问责的情形时,校安全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提请学校启动调查程序,并指定牵头组织调查的部门。
第三十条 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组织调查。需要组织处理或者实行党纪、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校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同时负责调查的部门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作出界定,并提出处理建议,由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全校公布。被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生产相关制度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工程学院
2024年5月21日
徐州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4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