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芦金柱发布时间:2018-07-11浏览次数:11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和管理。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七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工处)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的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分工协作,积极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八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专业、年级及青年学生的特点,贯穿于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全过程;面向全体学生,在各种教学活动、实践活动、文体活动、军训训练和日常生活中适时进行;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骗、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善于利用典型案例、身边案例教育学生,强化教育效果。


    第九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认真做好特殊学生的思想工作,注重心理疏导,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规范,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条 对存在一定危险性或可能给活动参与者造成伤害的体育、文娱等活动,组织方、承办方、参与方等各方应该做好安全教育和一定的预防工作。


    此类活动的参与者应在事前充分认识到此类活动的危险性和可能造成的伤害,自愿决定是否参与活动,并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作为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明确安全责任,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维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加强对各种大型活动的管理,组织学生进行各种大型活动,要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主办单位在上报方案时,要附有安全预案,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不予批准。活动组织者须将活动的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方式、安全保卫措施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各学院或主管部门报告,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和实施。严禁组织和参加危险性校外活动或到危险地域活动,严禁以校外活动为名组织学生在校外过夜。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十九条 学校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人身财产重大事故后,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教育引导、信息公开及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发生学生安全事故,遵循严格责任追究原则。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有关领导应亲自参加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需要搜查学生住处时,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因学校管理不当和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和用具、活动场所和生活服务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的;


  (二)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法定卫生标准的;


  (四)学校知道学生有特定疾病或者特异体质,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而未予以必要注意或防范的;


  (五)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六)教职员工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的;


  (七)教职员工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擅离工作岗位的;


  (八)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九)学校或教职工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学校已履行法定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管理无不当、无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校园内学生自杀、自伤或突发疾病,学校发现后已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二)学生放假、返校途中或因个人原因离校发生的;


  (三)学校放假期间,已办理休学、请假期间,擅自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活动发生的;


  (四)学生在对抗性、竞技性体育活动中造成意外伤害的;


  (五)教职员工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


    (六)学生自身或学生之间因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违法原因造成的;


    (七)无视学校相关安全警示标志的;


    (八)学校无责任的意外(因病)死亡;


    (九)学校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家长不予配合的;


    (十)不可抗力造成的;


    (十一)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学校无过错,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十五天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应予休学或退学,由其监护人员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


  第二十八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条 以自愿原则为前提,鼓励在校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一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下列安全教育及管理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重要部位、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保密管理制度;


  (五)涉外安全管理制度;


  (六)大型活动、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七)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


  (八)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九)请销假制度;


  (十)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十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事关学生安全的重要信息告知制度;


  (十三)安全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制度;


  (十四)饮食卫生、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维护内部稳定管理制度;


  (十七)应急预案制度;


  (十八)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徐州工程学院

201879

徐州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7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