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院行发〔2011〕62号 签发人:王英伟
关于印发《徐州工程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徐州工程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综合治理 办法 通知
徐州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1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6份
徐州工程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校园安全文明,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共同维护校园治安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和《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目的是在校内建立奖惩结合、奖罚分明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以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力量,共同维护校园治安稳定,督促责任单位及个人改进工作,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三条 一票否决权制是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在推行目标管理、签订责任状、完善综合治理责任制、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四条 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的原则。
第五条 一票否决权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行使。各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和综治责任人有一票否决权的建议权和申诉权。
第六条 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情节严重的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在做好调查、考核的基础上提出是否亮黄牌或否决的建议,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决定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权提供可靠的依据。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要在充分考虑各责任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行使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权。
第七条 否决内容包括:否决综治责任单位评选先进单位等综合性的荣誉称号资格;否决综治责任单位的综治责任人、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评优受奖、晋升晋级的资格;将综治责任单位的综治责任人、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业绩与经济利益挂钩。
第八条 在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中不合格、黄牌警告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
(一)因领导不重视,单位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人员不到位,造成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罢课、停课等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三)因综治责任人、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有关责任人工作不负责,发生刑事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影响的。
(四)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又不认真协助查处、改进工作的。
(五)存在可能发生重大治安、消防隐患,经职能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警告、整改建议、限期改进,而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六)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师生员工中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
(七)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师生员工发生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所在单位不予配合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八)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故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九)省、市及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认为需要予以否决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否决: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向做得较好,偶尔发生一些案件或事故,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并能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查处的;
(二)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治安问题后,及时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工作的;
(三)本单位师生员工发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但能积极配合职能部门能及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整改的。
第十条 一票否决权的适用条件纳入综治责任单位下属部门评选荣誉称号和本规定所列人员的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考核标准。各单位的初评意见经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被否决单位(个人)对否决决定不服,或持有不同意见,可向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提请复议。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应在接到提请复议的要求一个月内复查完毕,做出是否变更否决的决定,并答复要求复议的单位或个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的,由受理复议的机构根据否决的内容分别提交校党委或行政做出最后决定,复查期间否决决定暂不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