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州工程学院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芦金柱发布时间:2010-09-05浏览次数:535

 

 徐工院行发〔201046                                                                   签发人:王英伟

关于印发《徐州工程学院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为了加强学校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学校公共财产和群众财产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请你们按照《徐州工程学院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学习落实,切实维护校园稳定,努力构建平安校园。

 

 

附:《徐州工程学院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此页无正文)

 

 

                                    二○一○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出租房 安全 通知

徐州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093日印发

                                                              共印6

 

附件:

徐州工程学院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及违法犯罪活动,使学校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走上常规化、法制化和科学化轨道,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租房屋,是指把属于学校资产的房屋和私人住房出租给非本校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房屋。

第三条、学校保卫处代表学校负责对承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安全管理,行使建档登记、检查等管理职权。

第四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防盗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的规定,并经保卫处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出租。

第五条、承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在遵守本规定的同时,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有关房屋租赁的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房屋出租方的安全责任:

一、出租方的主要负责人为学校出租房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三、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必须按学校《外来人员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到校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方应与承租方签订安全协议,并进行登记、造册,报送保卫处存档备查;

四、发现承租人有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或积极配合公安保卫部门进行查处;

五、经常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方的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时,应及时到保卫处办理注销手续,不得冒名顶替出租或转租。

第七条、房屋承租方的安全责任

一、房屋承租方必须持本人(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资质证明及营业执照、学校出租部门开具的允许租赁证明、签订的租赁协议及安全协议到保卫处办理安全检查事宜,领取学校《临时出入证》和《临时车辆通行证》外来人员需办理暂住证)

二、承租方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

三、每个承租方要确定1名承租人员为本承租单位的安全员,协助学校做好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自觉接受公安保卫部门和出租方的检查与管理,对检查中提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严禁用于生产、储存或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菌种等危险物品,不准影响周围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并建立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承租方在校内学习、工作和居住的,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秩序,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

七、禁止利用所租赁的房屋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或明令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对所租赁范围或从业人员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灾害事故或违法犯罪行为,承租方有责任积极配合公安、消防和保卫部门进行查处,并提供帮助。

第八条、出租方违反相应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出租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方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承租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存在混合过错的,视过错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徐州工程学院有权对违反本《规定》(试行)的人员,做出相关处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试行)由徐州工程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