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外来务工人员和租赁单位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者:芦金柱发布时间:2010-03-15浏览次数:339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关于做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及《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为进一步维护各校区教学、生产、生活正常秩序,保障师生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结合学校内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外来人员治安管理是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方面,必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

1.凡农民工、合同工、外包工、临时工(以下简称“四工”)到学校务工,均须持有户口所在地的乡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的介绍信、务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经学校批准,用工单位登记造册交保卫部门办理《临时出入证》。

2.办证时,每人缴押金10元,证件工本费2元,一寸免冠照片2张(1个月以内不需照片,《临时出入证》)。

3.“四工”人员进入录用单位,必须佩带《临时出入证》,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保卫人员的检查。

4.证件到期或工程峻工后必须在5日内由用工单位负责人集体办理退证手续,过期押金不退,证件收回作废,必须凭有关证明方可补办。

5.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凡在学校的“四工”人员应交纳“综合治理奖励基金”,一年以内的,每人交5元(不足一月的2元),用于奖励外来人员治安安全管理做出明显成绩的个人和单位。

二、用工部门要做好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

1.教育外来人员要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各项治安管理条例和安全防火制度等。被聘用的“四工”人员必须与用工部门签订治安合同,并有介绍人担保,向保卫处交纳保证金(离校时无刑事、民事责任者如数退还),“四工”单位除与用工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书外,并按工程费的1%(不低于1000元)转财政作治安担保金,工程结束,由学校根据《治安管理规定》予以考核,合格者如数退还治安担保金。

2.“四工”部门要建立治保组织,不足30人的要设治保员;30人以上的要建立治保小组,并接受学校治保机构的指导,认真做好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3.学校保卫处负责对“四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要求每作业小组设1名治保员参加安全培训,执行学校治安管理规定。

三、外来人员必须做到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校规校纪及各项安全制度,配合做好保卫工作。

2.“四工”人员在学校内严禁赌博、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和私拿、损坏公物;不得扰乱校内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和正常生活。

3.寄住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住宿手续,服从职能部门的管理,遵守宿舍规章制度,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私自留宿他人,严禁男女混宿。

4.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5.治安责任人(承包责任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不执行治安整改措施,致使连续发生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的,视情节按有关法规给予拘留、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四、租赁单位治安管理规定

1.凡借租学校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服务、储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学校同意同出租单位签订治安等有关合同,一式三份。(本人、出租单位、校保卫处各一份),必须接受学校保卫部门和市公安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治安管理规定。

2.租赁单位不得利用租赁场所进行赌博、卖淫、嫖娼、奸宿、窝藏等违法犯罪活动和不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3.租赁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必须对单位职工实行治安责任管理,建立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4.租赁单位人员凡在学校场所住宿,必须按本规定第三项第3条办理寄住手续,佩带《临时出入证》,遵守治安管理规定。

5.租赁责任人未按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本规定第三项第5条予以处罚。

6.租赁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租赁合同协议,违约者按有关法律追究民、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