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芦金柱发布时间:2007-10-23浏览次数:394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