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芦金柱发布时间:2007-10-23浏览次数:282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第3款的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打击传销举报电话:12315、110
电子邮箱:djcx@gdg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