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校门管理办法

发布者:芦金柱发布时间:2025-07-1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在校安全和教学科研活动正常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本着“出入留痕、管理有序”的工作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师生员工及其他需要出入我校各校门的校内外人员。

      第三条 人员出入校门管理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1、本校教职工、学生通过人脸识别或刷校园卡进入学校。人脸识别系统录入管理,教职工以部门为单位、学生以学院(班级)为单位职员自采集个人头像信息(照片格式要求:姓名-教工号/学生证号.jpg,需露出眉毛和眼睛;单张照片文件大小10KB-200KB)由专人负责汇总后,交保卫处统一录入系统。

2、校外来访人员进出校园须提前与被访单位(人员)联系,在微信公众号按流程预约,向门岗执勤队员出示预约验证码后即可进校;未提前预约的来访人员,须与被访单位(人员)联系,门岗队员接到核实通知后,来访人员凭居民身份证登记进入校园。

3、如遇学校举办重大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另行安排。                                                    

  第二章  校门管理

       第四条 校门管理由保卫处具体负责,实行闸机刷证与门卫执勤人员手工验证放行相结合的措施。

       第五条 本校教职工、学生、家属区住户及其直系亲属,合作单位人员及其他需要较长时间在校内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应主动通过刷验校园一卡通、人脸识别系统或凭居民身份证登记进出学校,并配合门卫执勤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拒绝通过上述方式或不配合门卫执勤人员检查和管理的,门卫有权拒绝其入校。

       第六条 校内单位组织施工,或者举办活动、会议和培训班等,如有校外人员入校,须提前1个工作日到保卫处办理相关入校手续,或告知入校人员凭居民身份证登记进出学校。

       第七条 其他校外人员通过登记居民身份证进出学校,并配合门卫执勤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八条 校内举办重大活动及其他必要情况下,按照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保卫处可在指定时间内全面加强校园管理。

       第九条 媒体、记者入校采访、拍摄,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在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入校,入校后要遵守学校相关规定,配合校内执勤人员检查核验。

       第十条 未办理或未安装校园电动自行车号牌或号牌已过期失效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入校,校外外卖、快递电动车、机动摩托车禁止入校。符合入校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入校时须减速慢行,配合门卫执勤人员的检查和管理,否则禁止入校。


第三章  违规处置

       第十一条 入校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扰乱校园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禁止进入校园,情形严重者,保卫处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1、使用假冒、伪造证件的;

     2、未经许可携带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3、携带宠物、放生物的;

     4、拟进校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散发张贴广告及进行其它未经许可活动的;

     5、在本校有违法违规记录的;

     6、校外人员因醉酒或因其他原因意识不清的;

     7、故意损坏门卫设备设施的;

     8、故意与门卫寻衅滋事、扰乱校门秩序的;

     9、有其他可能影响校园安全和秩序行为的。

       第十二条 所有入校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保卫处将视其情节及后果,向所在单位或在全校范围内通报;门卫执勤人员如发现使用的校园一卡通和居民身份证件不符的,有权对其进行进一步核实后另行处置。

第十三条 所有入校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门卫执勤人员受到伤害、学校财产遭到损坏的,除依法依规赔偿外,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保卫处应对门卫执勤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监督检查其执勤情况。

       第十五条 各门卫岗位须配备必要的执勤、防恐防暴及防护器材,并确保正常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 门卫执勤人员遇到本校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应及时予以援助,对发生在校门附近的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或报警。

第十七条 对门卫执勤人员执勤期间进行语言或行为攻击且情节较为严重的,保卫处依法将其移送至派出所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授权保卫处根据本规定,结合日常工作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